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51號聲請人 張淑玲 非訟代理人 蕭仁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3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3×51×10=6,63
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請勿抽象空泛說明。
三、請補正陳報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明細表。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圖表,又除聲請人之子 胡宇明 外,尚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併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胡宇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及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又胡宇明有無他其扶養義務之人?並請說明另一人實際上有無支出扶養費用,如無扶養胡宇明,請說明原因理由為何。【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即
105年11月13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5年11月13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年11月14日起至107年11月13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陳報105年8月23日至107年8月22日間薪資所得來源為家事臨時工,惟據聲請人提出富邦產險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所載,保險其間自107年2月16日起至10
8年2月16日止、公司名稱:新吉有限公司、工作內容:會計、職稱:會計等語,為何與聲請人所陳報之薪資所得來源有所不同?請據實陳報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如上七、所示。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是否為自用住宅?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請補正陳報新北市○○區○○街○號3樓暨其基地,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05年11月13日迄今之「不動產異動索引」。
、請補正說明為何將富邦產險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之通訊地址載為: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新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8?而非新北市○○區○○街○號3樓即戶籍址?上開中和區二址又為人居住?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據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每月負擔膳食費2,400元、扶養費2,948元、水費、電費、瓦斯費、租屋支出合計2,000元、交通費1,175元、電話費499元、勞健保費750元、意外險186元、雜費
900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扶養費2,948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即應具體此部分每
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105年11月迄今每月支出2,948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
㈡水費、電費、瓦斯費、租屋支出合計2,000元:其中水費、
電費、瓦斯費部分,請提出相關單據影本釋明。另租屋支出部分,請提出最新1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須有出租人及承租人之親自簽名,姓名切勿僅以影印表示、併須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每期租金,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租賃地址切勿僅記載出租人所有之不動產等語)。
㈢交通費1,175元、電話費499元、勞健保費750元、雜支費
900元:均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影本,據實向本院陳報。
㈣意外險186元:請具體詳細說明本件「商業保險」即意外險支出必要性。
㈤另如有其他必要支出,亦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本院陳報,併此敘明。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5年11月13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本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5年11月13日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即保單價值準備金)?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
1日(即107年11月13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5年11月13日迄今,目前有無其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請製作成表格。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並說明各類財產之現值(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不確定之語氣,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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