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溫博宇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因此,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
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01號,業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送達於被告溫博宇之住所址基隆市○○區○○街○○巷○○號1樓,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而上訴人即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08年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8年2月11日送達於被告之上開住所址(由同居人簽收),有上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