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聲請人 周志誠 即債務人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周志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有聲請人所提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可憑。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