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1830號原告 簡漢新 被告 賴裕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被告未住居在設籍地址。)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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