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793號債權人 李可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睿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洪睿愷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聖
瑞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如無誤,並請敘明對債務人洪睿愷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㈡債權人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如欲變更債務人為聖瑞工程有
限公司,聖瑞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9年2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09385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