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249號聲請人 林鴻榮
林淑如 林麗芳 林麗雲 郭柏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林楊華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楊華(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里○○路○○號)之子女、孫子女,為繼承人、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6月2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楊華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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