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7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7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涵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9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美涵犯強制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至第12行「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門口」宜更正為「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門口」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所犯兩次強制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末查,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分別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長期紛爭無法理性解決,已有多次訟爭,被告有多項前科,甚且曾入監執行,猶不思以合法管道發洩不滿,竟再犯本案2罪,其手段實不可取,並顯示前次刑之宣告及執行,並未收矯正警惕之效,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9271號被告陳美涵女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涵(所涉於103年3月1日及103年4月18日妨害自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07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並於民國101年4月8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與 林金燦 分別係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69號4樓之鄰居。緣林金燦之妻 林杏 於99年間對陳美涵提出傷害告訴,陳美涵因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對林金燦及林杏產生嫌隙,詎陳美涵竟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㈠於
103年3月18日上午7時20分許,於新北市○○區○○路
000巷00號1樓門口,見林金燦欲出門上班,竟持續以身體阻擋林金燦行進,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林金燦行使通行之權利,嗣經林金燦之子 林欣達 到場將林金燦帶離,林金燦始得順利通行。㈡於103年5月1日下午5時59分許,陳美涵在上址1樓樓梯間見林金燦自外欲返回住處,竟以腳及雨傘阻擋於樓梯間,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林金燦通行,嗣經林金燦報警處理,經警員 洪志鋒 、 邱俊博 到場協助,林金燦始得順利通行。
二、案經林金燦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陳美涵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金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㈢證人林欣達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邱俊博於偵查中之證述。
㈤103年3月18日、103年5月1日監視器錄影光碟及本署勘驗報告乙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被告所涉兩次強制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檢察官陳怡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