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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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5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九三號、第三六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提起公訴,有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五二四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平勳
法官曾佩琦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其良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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