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 吳南園 訴訟代理人 王文廷 律師
李志正 律師被告冰果天堂店即 鄭芳任 兼訴訟代理人 羅悅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作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27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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