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毅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毅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毅安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閱案卷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受刑人陳毅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10日凌│102年8月9日│││晨2時4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偵│││偵字第8334號│字第2523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356│102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號│1281號││├────┼────────┼────────┤││判決日期│103年1月27日│103年2月21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103年2月25日│103年3月31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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