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26號上訴人 陳清前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
王含 笑住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 葉宏基 律師被上訴人 蕭云淑 住彰化縣○○鎮○○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436,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