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21號上訴人即原告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立德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玖仟叁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