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蔡昆展 被告 林裕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5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鄧希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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