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47號原告 劉士峰
葉萬興 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複代理人 溫曉君 住桃園市○○路○○○號2樓被告 劉尚霖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兼上訴訟代理人 黃冠綾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