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社團法人台灣賽車協會法定代理人 楊苡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7,219元,應徵裁判費9,91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繳納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