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福氣
楊竣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重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76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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