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6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小字第468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被   告  李婉榛
  訴訟代理人  謝政宏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小字第468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下午4時5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828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9,828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駕駛AJK7306車倒車未注意,撞
擊原告所承保之AMX6778號車,經原告理賠後受有新台幣20
,374元之損害,本院依現場圖被告已簽認願意理賠之記載及
計算零件部分之折舊後,認被告應給付原告如判決第一項所
示,並駁回原告其餘之主張。至被告爭議過失責任因其已於
肇事現場圖上簽認願意交由保險公司理賠,不能任意反悔應
受該簽認之拘束。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兩造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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