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下午時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