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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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4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謝福
具保人林詩芸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字第4541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詩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詩芸因受刑人謝福妨害秩序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通知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查受刑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