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聲請人 何沛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財產目錄、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惟查:聲請人清算聲請狀並未提出95年協商時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101年度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薪資資料、受扶養人財產資料、家族系統表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清算聲請要件,該通知於101年6月18日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並經本院於101年8月14日陳述意見期日時命其於20日內補正,復有調查筆錄在卷可證,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且經本院命補正而未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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