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登報道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26號上訴人 林青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百慧 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
二、就原判決所處罰緩70,000元及訴訟費用3,000元,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7項規定應供擔保。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