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廖美菁 被告 陳美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逸蓉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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