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清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英 一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1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