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26號
原 告 後備905旅
法定代理人 陸保華 通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08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未具繳納,應予補繳。
㈡起訴狀當事人欄未載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狀末具
狀人欄亦未經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由送達代收人
甲○○簽名蓋章,於法不合),應補正書狀。
二、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係請求被告返還服役(原職中尉)
期間溢領之薪餉,核被告受領此等薪餉,顯係基於公法上之
原因,如有溢領薪餉而欠缺給付目的,乃係是否成立公法上
不當得利之問題,民事法院並無受理此項訴訟之權限,而應
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如原告補正上開事項,本院將依民事訴
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
權限之行政法院。原告應於補正前開事項同時,具狀就此陳
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