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二О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