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二О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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