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邀,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介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