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王信豪 被告 張源洲
陳嘉蓉 張友瑞
詹千慧 林敬翔 胡秭羚
劉卓睿 翁瑋業 上列被告張友瑞、詹千慧、林敬翔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被告張源洲、胡秭羚、陳嘉蓉因幫助洗錢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111年度簡字第217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14號判決在案;被告劉卓睿因共同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案件審理中;被告翁瑋業因共同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76號等起訴,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以上被告均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 謝旻諴康凱翔 被訴部分,另經判決駁回;被告 陳育琦謝昀廷 部分,另經調解報結)。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明誼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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