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蔡文龍 被告 陳嘉蓉
陳育琦 詹千慧 康凱翔 金磊 金民 謝昀廷 謝旻諴 上列被告陳育琦、詹千慧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被告康凱翔、謝昀廷、謝旻諴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2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39號判決;被告陳嘉蓉、金磊、金民因幫助洗錢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14號判決、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決在案。以上被告均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 林敬翔胡秭羚 被訴部分,另經判決駁回;被告 劉卓睿 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明誼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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