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吳振嵩 被告 胡秭羚 上列被告因幫助洗錢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170號判決有罪在案。又被告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 劉卓睿 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被告 康凱翔 、 林敬翔 、 張雅嵐 、 張皓荏 、 戴瑋汝 、 郭英興 、 金民 、 金磊 、 黃啓明 被訴部分,另經判決駁回;被告 陳育琦 、 詹千慧 、 謝旻諴 、 謝昀廷 、 陳怡菁 、 廖正皓 、 莊月麗 部分,另經調解報結)。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明誼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