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卓子耀 被告 張友瑞
康凱翔 郭英興 金民 劉卓睿 陳怡菁
張皓荏 上列被告張友瑞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被告金民、陳怡菁、張皓荏、郭英興因幫助洗錢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111年度簡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有罪;被告康凱翔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2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39號判決在案;被告劉卓睿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另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審理中。以上被告均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 廖正皓莊月麗戴瑋汝金磊黃啓明 被訴部分,另經原告撤回;被告 陳育琦謝旻諴謝昀廷張雅嵐胡秭羚詹千慧 部分,另經調解報結;被告 林敬翔 部分,另經判決駁回)。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明誼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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