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9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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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五一號
執行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明人即受刑人甲○○右聲明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固定有明文,惟此必以檢察官就刑罰之執行已積極為一定處分為其異議之客體,此觀諸法文係明定「執行之指揮」即意指積極作為之本旨甚明,職是,即便聲明人所犯並經分別判決確定之各罪合於刑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應由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定執行刑之要件,且聲明人亦曾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具狀向檢察官請求聲請之,茲既未經檢察官為准、駁之處分,縱令事有延宕,惟此消極不作之狀態,顯然欠缺異議之客體,依首開說明,自無由對之聲明異議,從而本件聲明於法洵有未合,應予駁回。末查,經本院調借聲明人所犯各案之卷宗核閱結果,該各案確已合於應定執行刑之要件,執行機關允宜儘速依相關規定行之,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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