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一一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能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