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邱浩軒 上列原告邱浩軒與被告 林豐為 、 林赤牛 、 林陳阿菊 、 林佑辰 、林銘政、 謝伊蓉 、 高鴻儐 、 高茂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零壹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