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307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07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捌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捌仟伍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新
台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