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8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82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1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榮宏
  書記官 陳淑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淑芬
法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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