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小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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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40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安
被   告  張國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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