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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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保險簡字第1號

原告 林春延

被告 黃淑芬

許智淵

林麗娟

周瑤敏

蘇維國

林季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均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此有被告所提之答辯狀所載在卷可稽(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保險簡調字第10號卷第79頁),參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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