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董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兩造間所訂立
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27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
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此有上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影本1件在卷可憑,足認兩造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容有誤會。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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