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桃小字第1487號
原 告 胡暄慧
訴訟代理人 徐佳隸
被 告 周仁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九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折舊額之計算
(一)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
,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
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
定之標準,但以有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前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
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3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往中壢
方向行駛,在行經桃園市○○區○○路○○○號前時,因其
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距離,碰撞同向前方由原告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
爭車輛受損,並使原告受有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7,5
46元(包含零件29,780元、工資7,766元)之損失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為證
(見本院卷第5至6頁),並經本院職權向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八德分局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案卷確認無訛(見本
院卷第10至21頁),且被告亦不爭執有駕駛肇事車輛自後
方碰撞系爭車輛,是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為有
理由。
(三)本件依照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37,
546元(包含零件29,780元、工資7,766元,見本院卷第
6頁),而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修復零件費用,既係以舊換
新,即應計算折舊。參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定
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查系爭車輛於104年10月出廠,有系爭車輛之
行車執照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頁),則系爭車輛自出
廠日迄系爭事故發生時即108年3月3日,已使用3年6
月,則零件折舊後之費用為6,102元(計算式如附表),
加計無庸計算折舊之工資7,766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系
爭車輛損壞修復之必要費用金額應為13,868元(計算式:
工資7,766元+折舊後之零件6,102元=13,868元)。
二、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868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19日(見本院卷第
24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
敗訴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及有關「依法折舊」之說明的理由要領,特此說明。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賴家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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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9,780×0.369=10,989
第1年折舊後價值29,780-10,989=18,791
第2年折舊值18,791×0.369=6,934
第2年折舊後價值18,791-6,934=11,857
第3年折舊值11,857×0.369=4,375
第3年折舊後價值11,857-4,375=7,482
第4年折舊值7,482×0.369×(6/12)=1,380
第4年折舊後價值7,482-1,380=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