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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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告乙○○被告實健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4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