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827號聲請人申○○
未○○午○○戌○○
樓之9地○○天○○前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巳○○人
甲○○丙○○ 陳侑端 陳柯各 前三人共同兼法定代理壬○○人
戊○○己○○前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庚○○人
癸○○聲請人辛○○前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丁○○人
寅○○亥○○前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酉○○人
丑○○兼法定代理人子○
乙○○兼法定代理人卯○○上列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辰○○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除申○○、午○○等二人外,其餘所有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以證明與被繼承人辰○○間之親屬關係。
(二)所有聲請人與聲請狀符合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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