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方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北市立美術館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伍萬叁仟捌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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