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3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344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11日下午2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4484號支付命令、
交易記錄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