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85號原告 陳冠穎 (即老時光麵飯館)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0750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原告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