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3號聲請人 王碧枝 住臺東縣○○市○○路○段00巷0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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