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地訴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25號原告 摩莎曼拉 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柏村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黃姝嫚 律師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036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審判長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