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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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至00樓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素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