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6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618號原告 王育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法官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呂宣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