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47號聲請人 吳慧紋 代理人 蔡沅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表:
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