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債務人 蘇晉笙蘇俊文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裁定自民國111年8月23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2年8月29日、112年10月6日以士院鳴民司流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盧政賢葛恬恬陳威宏王冠中張宗雅吳政延黃昭蓉張誼君楊佳淳張伊萱黃三峰昌美英吳惟哲李宜真高裕翔童璽郡陳育進趙清枝 之繼承人即 彭梅蘭趙子豪趙子威 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1、173至第182、184至200、224、226至230頁)。而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盧政賢、葛恬恬、陳威宏、王冠中、張宗雅、吳政延、黃昭蓉、張誼君、楊佳淳、張伊萱、黃三峰、昌美英、吳惟哲、李宜真、高裕翔、童璽郡、陳育進、趙清枝之繼承人即彭梅蘭、趙子豪、趙子威逾期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28位債權人中共23位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合計共占債權額80.73%),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淑華附表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至第2期、第4期至第14期、第16期至第26期、第28至38期、第40期至50期、第52期至第62期、第6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23,173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一)欄位所示。第3期、第15期、第27期、第39期、第51期、第63期,每期清償197,166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二)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6,755,264元。3.清償總金額:2,712,414元。4.總清償比例:40.1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一)每期可分配金額(二)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0000000,996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0,0000,00000,705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000000004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90,0000000,628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000000006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52,0000000,5327張宗雅000,0000000,4788吳政延30,0000000009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12300陳威宏000,0000000,53900盧政賢000,0000,00000,0050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0,77300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70000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23400葛恬恬000,0000000,91900趙清枝之繼承人即彭梅蘭、趙子豪、趙子威49,0000000,45400王冠中000,0000,00000,50000陳育進000,0000000,69400黃昭蓉000,0000,0000,93100張誼君5,0000000000楊佳淳000,0000,00000,96500張伊萱000,0000000,83700黃三峰000,0000000,83700昌美英000,0000000,79400吳惟哲000,0000,00000,50700李宜真10,0000000000高裕翔42,0000000,22600童璽郡000,0000000,962合計6,755,00000,000000,166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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